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