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科学设置岗位,开发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