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税务机关依法落实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促进就业创业。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普惠金融服务,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为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提供融资便利。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