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主要用于:

(一)建设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

(二)组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及组织各类赛事;

(三)保护和研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

(五)奖励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

(六)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