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当加强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组织和推动,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自治县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自治县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硬措施,守住耕地红线。

自治县自治机关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发展条件。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