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当遵循尊重、顺应、保护自然的原则,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和保护自治县的土地、森林、水域、草原、湿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