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水网工程受到损坏以及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