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对水网建设负总责,实施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水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本级水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级水网建设中的资金投入、用地保障、生态保护等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级水网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能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网建设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