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价格认定结论的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理由和依据。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复核事项应当依法出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价格认定复核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