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