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