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断供电:

(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

(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断供电的。

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