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一节 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十条有效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