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