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社区矫正相关知识,营造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