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实施第十五条有效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书面或者通过案件信息交换平台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被告人或者罪犯所在单位、被告人或者罪犯近亲属等,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为调查评估给予必要协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