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十三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配备具有社区矫正、法律、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