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配备具有社区矫正、法律、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