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勘查投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