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职责清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风险防控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将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工作纳入网格化基层治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与该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消防站;将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每年进行考评。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