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法定职责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督促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并通报相关职责部门。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