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医疗、养老、福利机构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病人、老人、残疾人、学生、婴幼儿的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