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