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