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