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灾种、分等级制定基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应对措施。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