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推动精准靶向发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种灾害风险隐患、预警、灾情以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信息以及气象衍生、次生灾害信息。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