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动气象站、天气雷达、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等气象观测站网;在城市建成区、农业产业园区、人口密集区、高等级以上公路、铁路、水库、林场、大型基础设施等气象灾害监测重点区域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区增设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并加强各类气象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