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在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产品规模化种植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水库库区,建设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固定作业站,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