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落户、子女入学、住房公积金提取等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公共服务事项,已经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免于提交住房租赁合同。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