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行为以及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住房短租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