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一节 住房租赁经营第十七条有效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办公地址、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从业人员信息、投诉电话等。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