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运营维护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海绵城市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责任,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