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