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