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该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该地方性法规决定草案。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