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地方性法规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