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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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