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或者延期审议的,应当通知提案人。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