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