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其他有关方面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