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三条有效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