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范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标准和时限清除冰雪,并运送到指定地点。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