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