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七条已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