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