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职权,由市、旗县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