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开展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等工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