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农牧、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