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