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