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涉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不同意见协调一致,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