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落实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符合实际需要。

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